梧州零距離網(wǎng)-西江都市報訊 藤縣一小伙以與被害人結婚為由,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騙得款項154萬余元,用于購買車輛、房產(chǎn)。前不久,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 2017年10月,出生于1996年8月的被告人潘某華與被害人李某在深圳市羅湖區(qū)一家酒吧內相識。之后的一段時間內,潘某華以戀人關系與李某交往,并以要和李某結婚為由,在取得李某的信任后,騙取李某支付41萬余元,購買寶馬牌轎車一輛,并在梧州市登記入戶。此外,潘某華還騙取李某支付首付款113萬元,購買位于深圳市羅湖區(qū)某路的一套房產(chǎn)。相關車輛及房產(chǎn)均登記在潘某華名下。 2018年5月,李某發(fā)現(xiàn)被潘某華欺騙后,要求潘某華將上述房產(chǎn)返還,但遭到潘某華拒絕。據(jù)統(tǒng)計,潘某華騙取李某用于購買車輛、房產(chǎn)的款項共計154萬余元。 庭審中,潘某華辯稱,買車、買房、買東西的錢是李某自愿給付的,此外,自己是因為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所以不能結婚,并不是不想與李某結婚。因此,相關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藤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詐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華詐騙他人財物價值154萬余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在“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的刑幅內處以刑罰。 綜合案情,藤縣法院作出判決,以被告人潘某華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李某經(jīng)濟損失154萬余元。 判決后,被告人潘某華不服,提起上訴。最終,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溫云蘭 祝裕旺) |